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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博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作者:廊坊律师时间:2022-03-18

利用微博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1、利用微博骂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名誉权必须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并且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单纯的在微博骂人,但是没有任何人浏览也没有任何人转发等,完全没有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自然谈不上侵犯名誉权但是一旦有人浏览有人转发就涉嫌侵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于利用微博侵犯他人名誉的情况,显然是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一种是可以按照民事纠纷来进行判定的,所以需要支付造成损失的赔偿,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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